2025年第25屆ACGA高峰會-永續專題報導

2025 / 11 / 17

2025年第25屆ACGA高峰會-永續專題報導 


                                                                    永續中心李佳芳 Megan Lee專題報導

 

第25屆亞洲公司治理高峰會(ACGA)於2025年11月12、13日於首爾舉行,本次藥華醫藥永續中心全體共同參與此盛會,ACGA協會也廣邀亞洲地區,包含日本、中國、韓國、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等地投資機構,歐美地區則由有加拿大投資機構代表出席共同與會討論,以下將介紹各國永續議題在公司治理上的影響與走向,以及投資機構於各地政府監管階段性、寬嚴不一、階段化的擺盪下,各國投資機構認為永續議題可能影響的公司治理趨勢。


2025年第25屆ACGA高峰會-永續專題報導

【前言:全球氣候監管現況概略】 全球追求氣候永續的目標一致,但亞洲與歐美走出的監管道路卻明顯分歧。值得注意的是,近來歐盟與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在永續及氣候監管方面皆出現趨緩 (歐洲的放緩並不意味其監管實力削弱,而是其內容依然全面、但在部分生效時程與範圍上有所調整)相較之下,亞洲多個司法管轄區反而加速落地施行,在採用新全球標準方面,使全球整體永續氣候監管進程與階段變得複雜。讓全球性企業需要針對地域性調整與因應。 本專題報導提供與會專家對於東西方監管的比較,協助專業人士理解這個不斷變動的國際環境,以下分析將聚焦幾個關鍵差異: 亞洲積極開始將「氣候揭露」標準落地、西方逐漸產生「產業差異化」的質疑聲浪導致政策放緩 專家認為,西方監管機構「風險管理、約束式」與東方「培育式」轉型金融,在永續議題上的基本理念上有所差異 南韓企業股權集中結構(可說是代表亞洲家族性企業特徵),如何影響企業主的策略,進而對永續議題的影響 財務風險讓董事會面臨新型態的治理策略 


 【氣候揭露架構:兩條迥異的時間軸】 標準化的氣候揭露是現代永續金融的基石,目的是讓投資人取得一致、可比較、可信賴的資訊。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雖提供全球基準,但各區域的實施節奏差異巨大,造成跨國企業面臨複雜法遵環境,全球投資人也必須解讀碎片化的資訊。


 【亞洲積極進行氣候揭露政策落地】 與一般印象不同,歐盟在部分CSRD/ESRS規範上宣布延後實施,美國SEC的氣候揭露規則亦因司法挑戰而暫緩 (請參註二、註三),而亞洲正積極進行氣候揭露政策落地。 關鍵案例在於:

 新加坡:自 2025財務年度起,上市公司須依ISSB基準做氣候揭露;非上市大型企業自2027年起跟進。(請參註一) 

馬來西亞:2024 年發布 NSRF,以ISSB為核心架構,並自 2025 年度起分階段強制揭露。

香港:HKEX 修訂ESG報告規定,若企業依 ISSB編制,即視為符合新版氣候要求,並自 2025 年起分階段落地。(請參註一) 

澳洲:立法要求自 2025年1月1日起的大型企業,強制依高度對齊IFRS S1/S2 的標準進行揭露。 


 【案例研究:南韓的審慎路線】 由於今年ACGA高峰會於南韓首爾舉行,故會議上對南韓企業主及南韓投資機構也多所著墨,南韓方面的與會者認為儘管討論多年,但ISSB所推出的IFRS  S1、S2 的正式採用仍在觀望階段,部分原因是受到歐美監管放緩的影響。 南韓預期將採行單一重大性(single materiality),與ISSB核心維持一致。這與其出口導向的經濟結構有關──監管首重提供投資人可用以決策的【財務相關資訊】,因此著重「永續議題如何影響企業財務表現」,意即「永續議題」會如何影響企業的財務表現?(例如股價、現金流、成本、風險準備、資本支出、供應鏈中斷等Financial Impact),這就是傾向標準的財務對永議題的單一重大性視角。 ※反關歐盟的「雙重重大性」視角,除了上開Financial Impact(財務重大性)觀點外,同時著重Impact Materiality(影響重大性),意即「企業造成的永續影響是否重大?」(例如:企業是否破壞環境、造成社會影響、人權衝擊)也就是「企業對於環境/社會」的逆向影響,在此觀點下,歐盟國家在前開兩者都必須要進行評估、與揭露。 南韓企業主為迎接傾向單一重大性這樣的新法規,多數韓國企業已持續建置內部ESG財務影響揭露系統,以TCFD為基礎準備財務面氣候風險的揭露。   


 【轉型金融與監管執法:兩種理念的分歧】 揭露制度只是監管的一部分,更深層的差異在於監管哲學,與會專家認為,此也呈現出歐洲與亞洲監管哲學不同的走向,意即: 應該以「金融風險控管、約束性」方式逼迫高排放企業改變? 或是「培育」並支持其低碳轉型? 這個哲學選擇深刻影響資金流向、企業策略與脫碳的速度,惟上開兩政策並非絕對性的相左,僅僅是強調的觀點不同,亦有主輔觀點、成效間的互補作用。 【歐洲:以風險既有控管、約束性管制為核心】 歐洲的作法屬於「金融風險控管、約束性」管制,主要依企業的現有排放狀況來施加監管壓力。目的在於降低金融體系(尤指歐洲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持有企業抵押擔保之金融企業)承受的氣候風險,避免金融體系暴露於漸進式、或突然的氣候衝擊。 例子包括: 額外資本要求 歐洲保險與退休金監管機構要求保險公司對化石燃料資產提列更多資本,因其具有高轉型風險,白話言之,意即要求把更多的財務資源,放進「可以吸收虧損的池子中」,以提升公司「撐得住壞事發生」的能力。 氣候因子調整(climate factor) 歐洲央行對企業抵押品施加「氣候因子」,降低高排放資產作為抵押品時的價值,避免金融體系暴露於突然的轉型衝擊。 此模式的核心假設為:所有資產均面臨一致的轉型風險。換言之,此種作法強調:先降低風險,再談支持轉型。然而,這種大範圍假設往往無法反映不同產業、不同企業的真實轉型速度或策略差異。(請參註二、註三)(註:不同產業差異之監管現況亦放緩施行)   


 【亞洲:支持、培育、前瞻的策略】 亞洲監管機關則多採「避免一刀切撤資」的引導式策略,亞洲整體採取較 「自願」、較「支持性」且「前瞻性」 的方法。 關鍵案例: 新加坡(MAS) 呼籲金融機構不要草率撤資高碳排放部門,而是應協助其轉型。 中國(PBOC) 正推動「轉型金融」試點,研究是否讓轉型貸款享有與綠色貸款相同的資金支持與監管優惠。 東協(ACMF) 發布區域「MARS 氣候適應指南」,搭配全球首個區域性「轉型分類標準(ASEAN Taxonomy)」,協助企業釐清轉型路徑。 這些政策著重於:幫企業依據產業的不同,來走向屆段性的永續轉型,而不是單純約束或著重於其當前所承受的風險狀態,迫切要求提高資本應對能力。換句話說,歐洲著重降低金融體系的現有氣候風險,而亞洲更傾向著重協助企業逐步轉型與韌性建構。 這些差異並非偶然,而是深深根植於各自的企業結構與市場文化。 


 【南韓股權集中結構的決定性影響:供應鏈與歐美客戶壓力】 南韓普遍存在高度集中持股,控制股東/創辦家族常持有 40–50% 股份,機構投資人多只有 3–5%,故在出口國如南韓,來自美國、歐盟客戶的永續要求是最強大的壓力,關乎能否繼續出口。一位韓國企業主管甚至指出:「來自客戶及供應鏈的壓力通常比投資人更強。」(請參註四),不過對話中與會專家表示即便政府尚未正式強制,但多數大型企業已自行採用TCFD與ISSB架構建置財務面永續資訊系統,以因應出口市場(特別是歐盟與美國)對供應鏈揭露的要求。 


 【新興議題:實體氣候風險、氣候適應與董事會責任】 全球開始意識到,僅專注減碳已不夠,企業必須面對真實、日益嚴重的實體氣候風險,包括極端天氣、熱浪、暴雨、海平面上升,可直接造成: 營運中斷 資產受損 保險缺口 資本成本上升 【被低估且未充分揭露的重大財務風險】 多項研究揭示企業面臨的巨大風險: 全球企業中,約半數以上暴露於顯著物理氣候風險 僅約三成企業左右揭露已建置相關適應計畫 企業將實體風險納入ERM的比例仍偏低(ERM,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極端天氣亦可能造成顯著的「慢性營收侵蝕」,但保險對於高溫、強降雨等慢性風險的保障極有限,形成「保險保障缺口(assurance gap)」,可能影響資產估值與融資成本。(註:亦有南韓專家表示,再多重社會議題及壓力下(例如生育率垂墜式下降),南韓政府很難優先關注氣候議題,惟另有專家表示,極端氣候無形間所造成的糧食等生活成本增加,亦恐導致生育率下降的根本原因) 


 【董事會將面臨全新能力與壓力】 董事會的挑戰包括: 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 雖然存在商業判斷原則,但新法規如法國 Vigilance Act 已要求董事負起環境、社會、與人權盡職調查責任。 技術能力判斷力尚未建構: 多數董事缺乏氣候科學、再保險市場、物理風險模型等跨領域能力。 氣候策略議題,過去既有法規尚難以「追求公司最大化利益」與上開法律責任勾稽,惟隨監管機構法規的建置,將有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故專家表示未來的董事會將需要更強的前瞻能力與策略韌性,而非僅以法遵角度處理永續議題。 


 【結論:在碎片化監管世界中前行】 最後永續議題專家指出,全球雖追求共同的氣候永續目標,但東西方路徑正快速分化。在這個碎片化、區域差異明顯的監管環境中,跨國企業必須重新設計策略,以因應不同地區對氣候風險、資本配置與企業責任的不同定義。 另所提及歐盟雖在內容上仍具全球最嚴格與最全面的揭露要求,但近期確實放緩推行節奏,惟事實上其背景為企業反映成本過高、產業別標準尚需修正、以及競爭力考量。而美國 SEC 的氣候揭露則面臨高度不確定性,此是否對亞洲永續議題的策略產生影響,將有待觀察之。           

                                                                                                     


 註一:【Singapore and Hong Kong introduce mandatory ISSB disclosures】https://pse.is/8cnpk2 

 註二:【EU lawmakers back delay to sector-specific ESG corporate disclosures to 2026】https://pse.is/8cnpll 

 註三:【EU delays CSRD reporting for non-EU companies】 https://pse.is/8cnpmf 

 註四:【ISSB Implementation Across Asia — September 2024】 https://pse.is/8cnpn9 

 註五:【SEC Pauses Climate Disclosure Rules Amidst Legal Challenges】 https://pse.is/8cnpv2